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漳州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加强漳州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漳州古城内居住生活、观光游览,从事生产经营、保护管理、建设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健全漳州古城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联席会商和联动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漳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负责漳州古城安全生产、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卫生保洁、道路交通、社区治理等日常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鼓励设立漳州古城保护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漳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古城范围内文物建筑、非遗展馆的保护修缮以及利用、文化挖掘整理、漳州古城业态规划及准入管控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漳州古城详细规划、风貌导则组织编制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漳州古城房屋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协调推动漳州古城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两违”综合治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燃气安全治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户外广告招牌及城市管理执法权限内的户外设施设置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漳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漳州古城运营单位根据协议负责漳州古城房屋租赁经营、环境卫生保洁、各类旅游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并同步参与漳州古城业态规划编制、业态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保护修缮利用
第六条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排查整治房屋结构安全性问题,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组织修缮,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没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按照《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漳州古城房屋保护修缮分为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其他建筑保护修缮。
文物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修订的通知》(闽文物字〔2020〕298号)等规定,落实文物保护修缮。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规定,落实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
其他建筑由使用安全责任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护修缮需求,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风貌管控。
第八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保持整体风貌和谐,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增设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室外晾晒衣物不得遮挡建筑特色构件。
第九条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对古城范围内的项目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评审、现场指导;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特色商铺等,开展与之相关的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对漳州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章 业态布局管控
第十一条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产业政策和业态规划布局,提出业态引进与禁止的建议,指导优质业态导入。根据业态规划依法依规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引导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指定范围和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在漳州古城范围内合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影视拍摄、文化创意、传统手工业、旅游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将漳州古城及其周边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优先引入非遗工坊、本土老字号等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其余区域可以依据古城保护规划、风貌管控要求以及业态规划设置商业综合体、旅游服务中心等。
第四章 交通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漳州古城以及周边停车场实行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周末差异化开放管理,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工作日引导至附近停车场,法定节假日、周末必要时临时开放周边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场。
第十六条 除急救、消防、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管理,分时段限时通行,非机动车限行时段根据法定节假日客流情况动态调整,调整方案提前公示。建设控制地带道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机动车有条件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可视情况在环古城道路设立管控点,古城外围设置分流点,必要时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提前公示。
第十八条 漳州古城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和管制措施应当通过微信、微博、交通广播、交通信息屏等平台实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览,服从客流管控措施,在限流时段按指定路线游览。禁止在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条 餐饮单位应当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禁止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活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采取限时使用音响设备,严格控制音响设备的使用时段和音量。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
第二十三条 建筑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户外灯光照明、空调外机、雨披等户外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设计形式突出闽南文化特色,并按照《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上述设施设置者是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历史文化街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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