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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1-15

核心提示:现将《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根据《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现由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组成。具体范围如下:芗城区东至九龙大道,西至谢溪北路,南至江滨路,北至北环城路(不含)、迎宾西路(不含);龙文区全域(郭坑镇除外);龙海区东至龙海区公交总站,西至西溪大桥,南至榜山柯坑村,北至锦江道;长泰区东至江华路,西至顺和路,南至武德路,北至政通路;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范围内已实际建成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发生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农村区域范围是除了城市建成区以及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负责芗城区、龙文区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对龙海区、长泰区及各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是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生活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的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施差别化收费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常态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推进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经批准的政府预算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含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相关资金安排进行指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选址及用地保障。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及本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按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果蔬企业及店铺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推进村庄保洁、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卫生健康技术指导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垃圾转运车、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涉及道路运输营运性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协调、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治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八条  全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大分流”,将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与普通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园林绿化垃圾应积极提倡就地资源化利用处置。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当合理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场所。市城管局、住建局以及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

第十条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城市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制度,及时将农村生活垃圾从村(居)垃圾分类收集点收运至垃圾转运站(分拣中心),经分拣、压缩后,转运至垃圾终端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配套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对应相应颜色,鼓励垃圾桶外观颜色和所张贴分类标志的颜色保持一致;

(二)收集容器外侧喷涂或张贴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标识,图案与文字清晰可见;

(三)收集容器应当具备密闭、防雨、防腐、阻燃、抗老化性能,材质耐用且与周边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适配后续收运车辆,支持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四)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配套设施由管理责任人或环卫服务供应商负责,设置分布图和导引牌,并做好日常管护。

第十二条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运处理。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水分离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收运,小区(单位)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应当上锁管理,防雨防渗。有害垃圾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运,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收运单位应当优化收运时间和路线,尽量避免扰民。

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收集运输,统一堆放至小区指定点,收集单位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置厂。

第十四条  分类运输车辆应当喷涂统一标识,做到“桶车同色”,保持车辆密闭、整洁、完好,安装定位系统;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对于分类质量不合格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中明显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动物尸体、医疗垃圾的;

(二)可回收物中明显混有易腐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

(三)有害垃圾中明显混有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

(四)易腐垃圾(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运单位作业人员现场判定,并存档材料。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对收运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除与收运单位直接沟通外,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  收运单位在收运生活垃圾时,发现交付的各类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在收运生活垃圾的同时,应当书面提醒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在下次收运前完成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投放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的,经收运单位以及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分类要求的,收运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生活垃圾收运。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十八条  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建立回收台账,记录种类、数量、去向。

易腐垃圾(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由专业收运企业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送至指定处理设施进行生化处理。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移、运输、储存和处理危险废物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要求,确保全程可控。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处置要求的,应当要求收运单位改正,并书面告知不符合分类处置要求的情况和改正要求;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在拒绝接收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全面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纸质联单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出具,一式多联,随车携带。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各留存一联存档。电子联单通过智能收运监管系统上传记录,数据锁定不可篡改,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联单内容应当规范,必须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并包含收运时间、产生者名称、重量及核实人员姓名等信息。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记录,包括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并监督联单制度的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的类型、数量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村(居)民生活习惯、季节变化等因素,方便村(居)民分类投放,便于清运。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严禁使用露天垃圾收集池和无盖露天垃圾桶(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村级回收网点为基础,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站或者垃圾转运站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村(居)民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村民宅基地、住宅及房前屋后的垃圾,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签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书;采取积分奖励制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