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由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安居房准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非海南省户籍家庭申购安居房的必需条件和禁止情形。闲置房源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
安居房供后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安居房供后管理相关规定,对安居房的封闭流转、上市交易和产权处置等作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将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按30%计算。同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购房人可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