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保障性住房

漳州芗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芗城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8-05

核心提示: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配租住房的区位、楼层、户型不适配等居住困难,满足承租人调换租赁住房的现实需求,切实提高公租房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现将《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配租住房的区位、楼层、户型不适配等居住困难,满足承租人调换租赁住房的现实需求,切实提高公租房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现将《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规〔202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居住行为,保障公租房承租家庭实际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公租房调换或互换遵循方便群众、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身体原因不适合居住中高楼层(四楼及以上)等原因需要调换或互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可以提出公租房调换或互换申请。

第三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换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核验材料申请办理:

(一)因就业原因申请调换的,需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材料,就业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就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因家庭成员的子女入学申请调换的,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在读说明等材料;

(三)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换的,需提供依法生育一孩、二孩及以上孩子的出生登记证明、户口簿;

(四)因承租家庭成员腿部肢体残疾,不适合居住中高楼层(四楼及以上)需要申请调换的,提供腿部肢体残疾二级及以上证明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调换或互换: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第五条  调换原则:

(一)房源调换工作视存量房源情况依序展开。申请调换的承租家庭应当服从调换安排。

(二)承租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原则上调换两居室房源,承租家庭成员未满3人的原则上调换一居室房源。

(三)为方便子女就近上学申请调换承租房源的,根据子女就读学校地址优先就近调换;

(四)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换承租房源的优先在原承租公租房小区内调换;

(五)因承租家庭成员腿部肢体残疾调换承租房源的,在同一楼栋低楼层有空置房源的,直接安排调换。

(六)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已调换过房源的,后续不再受理调换申请;

(七)申请调换的承租家庭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互换的,基于方便群众,原则上双方协商一致并承诺不利用互换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可提交申请办理。

第七条  申请调换房源的承租家庭应到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填写公租房调换申请台账,提交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

申请互换房源的承租家庭应到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如实填写互换意愿、互换理由,提交佐证材料和授权承诺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复核。

(一)核查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通知调换或互换的承租家庭(或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完成换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后需在1年后方可重新提交换房申请。放弃两次以上的,不得重新提交换房申请。

(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知承租家庭,并说明理由。承租家庭对不通过的理由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查,管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承租家庭。

第九条  常态化受理调换和互换房源申请工作,房源调换情况每年定期公示。

第十条  调换或互换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调换或互换后的公租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您可能感兴趣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