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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芗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10-04

核心提示:一、申请条件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芗政文规〔2025〕2号)于2025年9月9日起生效。为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现将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总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总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4)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5)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2、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毕业两年内在芗城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3)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无房户;

(6)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3、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在芗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时仍在芗城区缴交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交满5年(在漳台胞,应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在漳就业创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经营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总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人均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总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3)个人需年满30周岁以上,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且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市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5)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4、实物配租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1)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此限);

(4)个人需年满30周岁(以家庭名义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5)无房户。

廉租住房控制面积:人均15平方米。在控制面积内的,租金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照漳州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保障面向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主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手写银行卡持有人、卡号及开户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离异的,须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外来务工人员的,还需提交劳动合同;

6、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7、《芗城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情况说明》(其中低保和特困需提供补助入账银行流水);

8、在芗城区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现居住情况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房屋的坐落和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9、其他被住建部门列入应收范围的材料。

(二)租赁补贴

 除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外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均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主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手写银行卡持有人、卡号及开户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离异的,须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外来务工人员的,还需提交劳动合同;

6、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7、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需提供:①《芗城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情况说明》(其中低保和特困需提供补助入账银行流水);②在芗城区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在芗城区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②在漳州市住建局租售一体化平台上签订的市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承租国有租赁公司运营管理住房签订的市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房屋的坐落和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9、属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还需提供未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证明;

10、其他被住建部门列入应收范围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公租房APP办理;或登录“闽政通”APP,搜索公租房,选择公租房服务【漳州】或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点击资格申请;亦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非芗城区户籍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申请(详见操作指南)。

《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在芗城区政府网站、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省网上办事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下载并双面打印(一式壹份)。

四、相关说明

(1)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收入及财产标准限制。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均不得申请。

①名下有机动车辆是指: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或在申请之前1年内名下有注销或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

②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是指:名下登记有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有转让非住宅房屋的行为。

③名下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是指:名下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或在申请之前1年有注销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的行为。

(3)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自《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芗政文规〔2025〕2号)实施之日起,名下有新增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4)申请人无房是指:名下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私有住房是指: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计算。

(5)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是指: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芗城区或配偶户籍不在芗城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

自《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芗政文规〔2025〕2号)生效之日起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根据该办法执行,原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作废。

 

附件:1.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

      2.漳州市区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漳州市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xls附件: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