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租房租赁政策,变更公房承租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如果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承租人,包括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人。如果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也应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也应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或全家出国定居,但仍希望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果承租人全家出国定居,还需要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具体计算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的计算是根据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以及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需要根据法定评估依据进行确定,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和重置价等。
人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