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天津市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国家和天津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
《条例》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更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条例》对完善投融资机制、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明确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鼓励依法整合利用零散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享受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等保障措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