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安居房的准入条件,将申请人范围扩展至本省户籍及外省户籍,同时提出购买安居房满5年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
在准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准入条件进行了放宽,包括将海口市户籍放宽至海南省及外省户籍;将社保或个税要求放宽至家庭成员至少1人或引进人才本人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在海南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
在安居房产权份额及登记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安居房产权由购房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
在安居房封闭流转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5年封闭流转期间,若购房人确需转让的,一是可以向符合海口市安居房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转让。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房的产权登记。二是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回购安居房,同时明确规定回购或者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关于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征求意见稿规定,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可向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并明确申请时应补缴的价款及具体计算公式。
在闲置房源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且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利用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化的安居房,按协议约定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将剩余房源恢复原用途使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海口市城镇从业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的条件,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