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旨在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高品质住宅建设。
一是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二是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是提高贷款购买绿色住宅及“好房子”的单笔额度。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