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务公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12-12

龙海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是指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延伸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辖区内的线路及站点。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急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其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属地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做好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保护区

第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三)过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申请,征求漳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五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向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

第六条 项目用地范围在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策划阶段,漳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保护区范围告知项目策划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在前期工作计划等文书中载明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七条 建设(作业)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做好监理记录。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建设(作业)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及时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八条 建设(作业)活动结束后,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要求,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纳入管理台账。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邻近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出现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或者险情时,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防范或者补救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优先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设施结构安全,并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及时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十条 建设(作业)活动遇险、抢险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安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地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防洪排涝等应急作业的,建设(作业)活动开始前,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及时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涉及运营线路的,必要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的住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制定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作出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和调整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执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与辖区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龙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的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的综合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和防空警报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乘客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乘客进站、乘坐轨道列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物品,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听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引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乘客乘车规范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二)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三)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 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五)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六)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特别制定本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分别报送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空袭行动的,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的公安机关、国防动员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受伤者,排除故障,疏散乘客,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级、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