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指导规则》将于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规则》明确,住宅项目的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是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选聘方案、组织开标评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全过程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指导、监督和协调职责,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从根本上确立业主在选聘“管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业主的共同决策权。
《指导规则》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负责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推荐3至5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定标环节。随后,招标人将召开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会议,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得票排名第一的合格投标人最终中标。若首轮表决无人达到规定票数,则进行第二轮投票,确保最终结果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愿。
《指导规则》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细致规范。从选聘方案公示、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到开标、评标、定标及结果公示,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操作要求。为保障公平公正,要求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同时,严禁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投标人信息,或在定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