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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25-11-04   作者:黄怡萍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据了解,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 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通知》显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拟改建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有其他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生效法律文书, 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二是拟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三是拟改建房屋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四是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五是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已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还对项目改建安全监管提出了相应措施。一是改建项目须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提供调查报告,以防范毒地块实施改建;对必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要求委托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设计。

二是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将鉴定报告、设计图纸等材料上传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改建项目纳入设计文件的抽查对象。

三是对实施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区住房建设部门在设计阶段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改建项目满足消防技术规范。

四是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改建项目按图施工的监督。